基本药物不再“统购统销”
2009-03-18  作者:东方早报 

  据《经济观察报》报道,修改稿中进行了大范围调整的是基本药物制度。基本药物制度在征求意见稿中的改革表述引发了很多争议,问题主要集中在定价、生产、使用等方面。基本药物制度,是一整套政策体系,包括目录制定、生产、定价、流通、使用、报销等环节。修改稿中,基本药物的“定点生产”被删除,而改为“基本药物实行公开招标采购”。这一改动被认为更多体现了市场竞争的原则。

  修改稿还把“统一制定零售价”修改为“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,在指导价格内,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统一采购价格”,即国家不再制定统一的基本药物零售价格。

  征求意见稿中称,“城市社区服务中心(站)、乡镇卫生院、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使用基本药物,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并确定使用比例。”修改稿中则在“全部使用”中间加了“配备”二字。即改为“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”。医改专家指出,加入这二字表明:“基本药物配送到位,但基层医疗机构可以使用基本药物,也可以使用非基本药物。”